香港的環境、社會及管治(ESG)報告經歷了十年來最重大的變革。2024年4月,港交所發布了《優化氣候相關披露的諮詢總結》,引入新氣候要求作為ESG報告守則(「ESG守則」)的D部分——由前稱《ESG報告指引》改名而成。這些要求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,並緊密接軌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(ISSB)發布的IFRS S2氣候相關披露,取代早前的TCFD框架。
自2026年1月起,要求進入下一階段,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分股須強制披露所有氣候相關條文。本文提供2026年情況的完整概覽、分階段實施時間表及合規實務指引。
分階段實施時間表
港交所採用分階段方式實施,義務因發行人類型而異:
| 發行人類型 | 範圍1及2溫室氣體排放 | 其他氣候要求(包括範圍3) |
|---|---|---|
| 主板發行人 | 自2025年1月1日起強制 | 自2025年1月1日起遵守或解釋 |
| 大型股指數成分股發行人(HSCLI成分股) | 自2025年1月1日起強制 | 自2025年1月1日起遵守或解釋;自2026年1月1日起強制 |
| GEM發行人 | 自2025年1月1日起強制 | 自願(鼓勵) |
首批以遵守或解釋方式應用新氣候要求的ESG報告預計於2026年發布(針對2025年12月年結實體)。大型股指數成分股發行人的首份強制披露將於2027年針對2026財政年度跟進。一旦發行人須進行強制披露,即使其後不再為HSCLI成分股,仍須繼續遵守。
D部分四大支柱(新氣候要求)
ESG守則D部分的新氣候要求與ISSB結構一致,涵蓋四大核心支柱:
1. 管治
發行人須披露負責監督氣候相關風險及機遇的管治機構或個人。這包括董事會在監督策略、風險管理政策及目標進展方面的角色。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起,發行人應披露更多關於其管理氣候相關風險及機遇的管治結構、流程、監控及程序的資料。倘ESG及氣候監督以整合方式管理,預期應作出整合的管治披露,避免不必要的重複。
2. 策略
發行人須披露可合理預期在短期、中期及長期影響其業務模式、策略、現金流、融資渠道或資金成本的氣候相關風險及機遇。這包括:
- 描述已識別的氣候相關風險及機遇
- 對業務模式及價值鏈的影響
- 策略的韌性,考慮不同氣候相關情境(情境分析)
- 過渡計劃(如有)
3. 風險管理
發行人須描述其識別、評估、優先排序及監察氣候相關風險的流程,包括這些流程如何整合到實體的整體風險管理框架中。
4. 指標及目標
發行人須披露:
- 範圍1、範圍2及範圍3溫室氣體排放——按溫室氣體議定書計量(範圍3:主板發行人自2025年起遵守或解釋,大型股指數成分股發行人自2026年起強制)
- 氣候相關轉型風險——易受轉型風險影響的資產或業務活動的金額及百分比
- 氣候相關實體風險——易受實體風險影響的資產或業務活動的金額及百分比
- 資本部署——用於氣候相關風險及機遇的資本開支、融資或投資金額
- 內部碳價格——如有使用,及其如何為決策提供信息
- 氣候相關目標——包括溫室氣體減排目標,並附有範圍、時間表及方法的詳情
HKFRS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
2024年12月12日,香港會計師公會(HKICPA)發布HKFRS S1可持續發展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及HKFRS S2氣候相關披露(統稱HKFRS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)。這些準則與ISSB準則完全接軌,自2025年8月1日生效日期起可供自願應用。
港交所鼓勵及早採納。按照ISSB準則編制的ESG報告被視為已遵守ESG守則D部分的新氣候要求。2025年9月,港交所發布一份銜接文件,為選擇按ISSB準則匯報的發行人提供實務指引。
香港路線圖:2028年前全面採納ISSB
香港特區政府於2024年12月發布《香港可持續披露路線圖》,為所有公眾問責實體(PAE)制訂了邁向強制可持續發展匯報的清晰路徑:
- 2025–2026年:港交所新氣候要求分階段實施(基於IFRS S2的中期步驟)
- 2027年:港交所就強制上市PAE按照香港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(HKSDS,與ISSB接軌)進行可持續發展匯報諮詢市場,包括分階段實施核證要求的方法
- 2028年:首批上市公司強制應用HKSDS的預期生效日期
其他受規管金融機構(銀行、保險公司、強積金受託人)亦預期按各自監管機構(金管局、保監局、積金局)制訂的時間表採納與ISSB接軌的準則。
可持續發展核證即將來臨
路線圖亦預示可持續發展披露的核證將在適當時候成為強制要求。會計及財務匯報局於2025年發布建議的可持續發展核證本地監管框架以進行公眾諮詢。港交所計劃在2027年就強制全體或部分可持續發展披露進行核證諮詢市場,並按不同發行人類型分階段實施。
2026年及以後的最佳實務
- 設立董事會層級的ESG/可持續發展委員會,訂明清晰的職權範圍及定期匯報節奏
- 進行氣候相關情境分析,測試在不同升溫情境下(例如1.5°C及3°C+)的策略韌性,符合D部分的要求
- 計量及匯報範圍3排放——這仍然是最具挑戰的領域;從最大的類別開始(已購貨品、下游使用、投資)
- 設定符合科學的目標,與《巴黎協定》接軌,盡可能經科學基礎目標倡議(SBTi)驗證
- 將氣候風險整合到企業風險管理——而非作為獨立工作
- 現時即為溫室氣體排放數據獲取獨立有限保證,在2027年後預期的強制核證要求前做好準備
- 為雙重匯報做好準備——ESG守則及未來的HKSDS可能在過渡期內共存,意味著部分發行人須按兩個框架匯報
- 定期與持份者溝通,了解對氣候及更廣泛ESG議題不斷演變的期望
資料來源: 港交所《優化氣候相關披露的諮詢總結》(2024年4月);港交所《新氣候要求實施指引》(2024年);HKFRS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,香港會計師公會(2025年8月);《香港可持續披露路線圖》,財經事務及庫務局(2024年12月)。港交所ESG學院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