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《增值稅法》(主席令第41號)及其實施條例(國務院令第826號)已於2026年1月1日生效,取代自1994年起管轄該稅項的暫行增值稅條例。2026年5月26日,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首批官方問答指引,涵蓋13個實務應用及執行領域。對在中國營運的外商投資企業而言,若干裁決具有即時的合規影響。
變化概要:從暫行條例到正式法律
新《增值稅法》並未全面改革稅率或從根本上重構稅制,而是將此前分散於各監管公告的規則整合為單一立法框架。主要結構性變化包括:
- 一般反避稅條款(實施條例第24條):稅務機關現可調整缺乏「合理商業目的」並導致增值稅減少、延遲或不當退稅的交易——與企業所得稅現有的框架接軌。
- 完善跨境規則(第4條):服務及無形資產是否「在中國境內消費」基於OECD目的地原則判定。中國實體在境外真實消費的服務不屬於境內銷售,可避免雙重徵稅。
- 零稅率服務法典化(第9條):向境外實體提供的研發服務、設計服務、軟件服務及技術轉讓,若「完全在境外消費」,則符合零稅率資格。
影響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國家稅務總局問答裁決(2026年5月)
國家稅務總局首批問答涵蓋13個特定領域。以下裁決與外商投資企業最為相關:
生物製品:取消簡易3%稅率
自2026年1月1日起,標準生物製品不再適用3%簡易增值稅率。現須按一般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。例外:抗癌藥及罕見病藥品保留簡易計稅處理。生物製品公司應立即重新計算其實際增值稅負擔,並核實是否有任何產品符合豁免資格。
增值稅稅控系統設備抵免終止
增值稅稅控系統設備的抵免機制已於2026年1月1日終止。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任何未申領餘額不得結轉。持有未申領抵免的企業應確認在2026年1月或之後無任何申領——否則將構成不合規。
物業管理及水費
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水費並非法定代收人,因此排污費不可從應稅收入中扣除。然而,銷售自來水的一般納稅人可在2026至2027年度選擇適用簡易3%計稅方法。
出口退稅程序釐清
問答重申國家稅務總局2026年第5號公告下的程序,包括文件要求及截止日期(見下文出口部分)。
跨境交易及代扣代繳
新框架下,在中國境內進行應稅活動的境外實體和個人,統一適用增值稅代扣代繳安排。中國境內的購買方被指定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,不論境外實體在中國是否有業務存在(實施條例第35條)。
一項例外:境外實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租賃不動產給個人的,可委託境內代理人代為辦理增值稅申報和繳納。
對於跨境服務供應商,被歸類為「完全在境外消費」的服務符合零稅率資格。企業應保存妥善的合約文件、交付地點證明及支持材料,以證明零稅率資格,因為「完全在境外消費」的精確標準仍有待後續指引進一步釐清。
進項增值稅:主要變化
貸款利息暫時不可抵扣
實施條例第21條維持貸款利息及直接相關費用(向貸款人支付的投資顧問、手續費、諮詢費)的進項增值稅不可抵扣性。重要的是,該條例使用「暫不可抵扣」一詞,並規定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定期進行政策評估——暗示金融服務增值稅抵扣鏈未來可能放寬。
長期資產:新增500萬元門檻
實施條例對長期資產(固定資產、無形資產及不動產)的進項增值稅抵扣引入重大變化:
- 價值500萬元或以下的資產:允許全額進項增值稅抵扣,不論是否混合使用(應稅及非應稅)。
- 超過500萬元且混合使用的資產:購入時允許全額進項增值稅抵扣,其後在資產使用期內每年進行調整以分配不可抵扣部分。
年度結算現由納稅人主導
一般納稅人現須按收入比例計算不可抵扣的進項增值稅,並在次年1月申報期內完成年度結算(第23條)。這將責任從稅務機關轉移至納稅人。
非增值稅交易
第22條引入一類新的不可抵扣進項增值稅:用於非增值稅交易的採購,該等交易產生經濟利益但不屬於應稅交易範圍。企業應審查其收入來源以評估對進項增值稅回收的潛在影響。
小規模納稅人門檻提升至法律層級
小規模納稅人的免稅門檻已從過渡性優惠政策提升為法定條文,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:
- 月銷售額:10萬元(季度:30萬元)
- 按次(日)計稅門檻:從500元提高至1,000元
銷售額低於門檻的小規模納稅人可選擇放棄全部或部分豁免,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——為企業買家保留增值稅抵扣鏈。
出口增值稅退稅:關鍵截止日期
國家稅務總局2026年第5號公告(2026年1月1日生效)引入更嚴格的出口增值稅退稅合規時間表:
- 4月30日截止日期:出口貨物的外匯須於出口申報日翌年的4月30日前收取。
- 36個月寬限期:若在4月30日前未辦理退稅,企業可提供外匯收款材料,並在出口日期起36個月內辦理。
- 36個月後:未能辦理將導致出口被視為內銷——不設退稅,須繳納增值稅。
出口商應實施動態截止日期追蹤,特別關注4月30日和36個月的界限。
外商投資企業合規檢查清單
因應新《增值稅法》、實施條例及2026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問答,外商投資企業應採取以下步驟:
- 審查生物製品產品分類——確認是否有任何產品作為抗癌藥或罕見病藥而保留3%簡易計稅處理。
- 核實增值稅稅控設備餘額——2025年12月31日後不可結轉未申領抵免。
- 更新跨境服務合約——確保合約各方之間清楚界定增值稅代扣代繳責任。
- 追蹤超過500萬元的長期資產——設立系統進行年度進項增值稅調整計算。
- 監察出口退稅截止日期——實施4月30日外匯收款及36個月申報窗口追蹤。
- 審查供應商狀態——確認小規模供應商是否放棄豁免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- 建立年度結算程序——進項增值稅分配及年度結算現為納稅人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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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 China Briefing,〈China Monthly Tax Brief: May 2026〉,2026年6月9日。原文
